注册公司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30 13:57) 点击:549 |
一、企业登记流程 公司核名——开验资账户——进注册资金——会计师出验资报告——交工商出营业执照——刻章——办理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开设基本户——税务做税种核定——买税控机——办理办税人联系卡——买发票——开始经营。 二、材料准备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注册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1)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2)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3)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4)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5)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如申请材料准备阶段较长,可待材料准备完毕后再办理验资手续。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召开创立大会。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2)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3)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3)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 五、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当年设立的企业自次年开始参加年检。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4.企业在注册的住所不展开实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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