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律师您好,我公司去年7月和9月分别入职两位采购人员,她们入职的时候公司领导口头承诺过每月若绩效不合格的时候有保底工资3000.二月分的时候,过完年公司开了一个会(无相关文字纪录),叫她们重新写一份绩效考核标准(我公司工资构成是这样:底薪1300+岗位绩效+保险,其中绩效占大头,绩效考核标准就是写当月自己做了什么,相当于工作报告,然后递交领导审批,合格即发放全部绩效),同时废止以前保底3000的承诺,因其近几个月工作表现太差。她们重新写了一份绩效,未得到批准,故工资未按时发放给她们两个(每月20号发工资,4月20号发3月工资)。她们两个就拿走部分公司采购资料,写了封辞职书,并拒绝来上班交接工作,这样导致我公司采购部文件不齐,里面包含客户资料和一些未结算完的款项信息,给采购部工作造成很大不便。打电话沟通,她们的要求是3月按3000保底算,不然不来交接。在此,她们的行为可以算是连续旷工一周,可按自动离职处理。4月工资可以不发放。然后盗取公司资料要挟公司执行已废止的工资发放标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情况如上,她们要是动用劳动仲裁,这个口头3000的承诺是否有效?她们的胜算有多少?望解答,在此感激不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