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三亚律师 艾青妍律师在线: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如何理解?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1 14:17) 点击:316 |
找三亚律师 艾青妍律师在线: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如何理解?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采用的意思表示方式为明示,其他形式为默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数据电文又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形式”容易引发争议 所谓其他形式,也被称为默示合同,即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以上两条规定,均属于“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将包存入自助寄存柜,此时,双方以行为的方式达成寄存的合意,即顾客与超市间成立寄存柜借用合同。 其他形式的合同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须双方均作出了行为,而非单方的履行,假若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无法推断双方存在合意的;(2)须履行主要义务,如果双方仅履行次要义务,尚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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