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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互联网场外股票配资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8-23 13:30)    点击:309

维权互联网场外股票配资

一、基本模式。

配资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组等方式宣传并招揽客户(包括受害人),宣称为委托人等提供场股票配资服务,体现为“天合约”、“月合约”等。配资平台对受害人宣传中称:“快速合约,用户无须开立证券账户,只需要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登录,即可交易”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短线狙击,资金最高放大10倍)配资平台专为短线炒股能手提供合约资金,只需预付少量的风险保证金,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的实盘基金,当投资盈利时,盈利全归投资人,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投资亏损,亏损金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剩余保证金退还,简单说是盈亏自负,合约自动延期。

有的配资平台还提供喊单服务。

二、违法后果。

(一)民事后果。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即使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也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业务。自2015年 7月12日开始,证监会对违法配资予以清理整顿,责令对配资平台即日起停止股票配资借款的中介服务业务。配资平台进行了证券经营行为,但配资平台并无证券经营的资质,属于违反《证券法》第122条、166条、169条、171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等规定,配资平台没有资质擅自从事证券业务,涉及法律行为根据《证券法》、《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所得资金应当予以返还或赔偿。

(二)刑事后果。

1、非法经营罪

配资平台及其管理者,其经营范围没有咨询、服务、中介、经营以及组织股票证券,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其确实没有咨询、服务、中介、经营以及组织股票证券的相关资质。同时,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9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即使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也不得进行股票配资业务。自2015年 7月12日开始,证监会对违法配资予以清理整顿,责令对配资平台即日起停止股票配资借款的中介服务业务。

配资平台进行了证券经营行为,但配资平台并无证券经营的资质,属于违反《证券法》第122条、166条、169条、171条等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应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条第3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2、诈骗罪。配资平台没有证券经营资质,却组织工作人员引诱委托人“进行场外股票配资业务”,但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受害人的资金根本没有进入交易市场,交易本身可能就是虚假的。委托人“资金”却进入配资平台账户中,但却有进无出,配资平台又并未为委托人进行其他的服务。可见配资平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诈骗委托人的钱财,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合法的财产权。

三、律师建议

首先,收集证据,保留交易记录,索要交割单,询问资方信息。

其次,明确出金入金账户,是流入配资公司公账还是个人账户。

最后次,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及时委托律师,维权,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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