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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我父亲年初骑电动车和一个面包车撞了,交警说双方都有责任,对方把电动车给我们修好就行,可这都过了好长时间了,维修的电动车一直也没有归还给我们,打电话也不接。那么我可以到公安局去报案吗。以他扣押他人财务拒绝归还为由
地区:陕西-西安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4-06-10 16:23:56
提问者:ASK1402388636xcu
 
庄武
庄武律师
广东 清远
13610582992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回答时间: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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