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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5-27 22:28)    点击:408

一 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龙某宇、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以及刚才的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以虚假的广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该虚假公司)名义,在两原告共同经营的清远市某区某某电脑经营部采购电脑等商品。20131224日,被告以该虚假公司名义在两原告处采购电脑等办公设备(具体采购明细见送货单),货物总价为人民币85900元,由原告送货并负责电脑及其设备安装,送货及安装地点为该虚假公司的办公地址(即清远市某区某一栋XX楼),双方约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并于2014124日补充签订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12728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剩款55000元于2014215日还清,两原告于采购当日按照被告要求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送货至被告该虚假公司的办公地址,并按规定进行了安装。两原告被告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卖方义务被告不依约履行买方义务,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

原、被告就电脑办公设备买卖达成协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二、原被告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为明确双方债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就货款进行了核实,并于2014124日签订一份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12728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剩款55000元于2014215日还清,被告不依约履行买方义务,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三、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

原告已依约履行的交货义务,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安装,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也全部予以接受,并对安装也予以确认,但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由于违约行为为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作出公正判决!谢谢法庭!

 

此 致

清远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庄 武  律师

联系电话:13610582992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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