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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是宏
周是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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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6199410487502
  • 资格证号:94(司律)3506
  • 地区:江苏-南通
  • 手机:1392161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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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逾期举证,被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8-17 10:29)     点击:626
         二审判决书近日,我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二审案件,被告某市药监局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举行过听证程序证据,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在主审法官询问下才拿出听证材料,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本律师明确指出,尽管一审被上诉人已经提供听证程序材料,但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已经依法不能作为其合法性证据,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当行政诉讼规则与已经举行听证的事实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视保护诉讼规则为重要,否则,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举证期限规定形同虚设。二审法院采纳我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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