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是宏的空间
http://lawyer.fabang.com/u/a0a5/
首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律师文集
留言
联系方式
一对一咨询
我的咨询
律师资料
周是宏律师
给我留言
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加黑名单
加载中...
执业证号:
13206199410487502
资格证号:
94(司律)3506
地区:
江苏-南通
手机:
13921616908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周是宏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搜索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dengxiaofen
法帮网
友情链接
法帮网
我的微博
留言
暂时没有留言
行政机关逾期举证,被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8-17 10:29) 点击:667
近日,我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二审案件,被告某市药监局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举行过听证程序证据,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在主审法官询问下才拿出听证材料,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本律师明确指出,尽管一审被上诉人已经提供听证程序材料,但是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已经依法不能作为其合法性证据,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当行政诉讼规则与已经举行听证的事实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视保护诉讼规则为重要,否则,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举证期限规定形同虚设。二审法院采纳我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评论
周是宏:
验证码:
匿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