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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是宏
周是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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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6199410487502
  • 资格证号:94(司律)3506
  • 地区: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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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坚持不懈终于胜诉----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02:17)     点击:753

[案情概要】海乡贸易公司在与其顶头上司房屋产权纠纷中,不畏权势,坚持不懈,委托本人经过七次诉讼,终于胜诉,有力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 0 0 6)通中行再终字第0 0 0 1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住所地某某

市某某镇解放东路1 3 4号一1 4 4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律师     江苏省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某某市

某某镇解放中路3 9号。

    法定代表人        ,市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市房地产监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某某江苏南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住所地海

门市某某镇解放东路1 0 1号。

    法定代表人   某某 ,主任。

本院于2 0 0 4年1 2月8日作出(2 O 0 4)通中行终字第0 1 3 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

再审申请。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遂于2 0 O 5年

1 0月2 0日作出(2 0 0 5)通中行监字第0 0 3 5号行政裁定,裁定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据此,本院于2 0 0 6年2

月2 8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审上诉

人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惠章、委托代理人周是宏,

原审被上诉人某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徐某某到庭参

加诉讼。原审被上诉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后认定,1 9 7 5年6月1 2日,原某某县革命

委员会工业局以海革工(7 5)字第9 1号文向某某县计划委员会

申请建造地方工业产品门市部。某某县计划委员会根据南通地区

计划委员会地革计(1 9 7 7)5 2 3号“关于建造某某社队工业产品

门市部及附属仓库的批复”,同意建造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

营业楼及仓库,投资额为7 2 0 0 0元,资金由县工业局大集体积累

列支,材料来源为局系统自行解决。嗣后,某某县轻纺工业局、

某某县社队工业局与某某镇红旗大队第一生产队订立了“征用土

地协议书’’。征地后,某某县轻纺工业局决定由某某县轻纺工业

局供销公司(即现在的某某市轻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

负责基建。展销楼从1 9 7 9年9月开工到:1 9 8 0年1 0月竣工。

    展销楼建成后,供销公司办公楼设在三楼,二楼作为供销公

司职工的集体宿舍,底楼由供销公司负责筹建地方产品展销门市

部。1 9 8 4年机梅改革时,某某县人民政府决定供销公司搬出展

销楼至某某县第二工业局处办公,由某某县电子公司与某某县乡

镇企业管理局使用该楼。后由某某市电子公司、某某市乡镇企业

管理局下属的海乡贸易公司使用该楼。展销楼原坐落编号为某某

镇解放东路2 5号,1 9 9 7年某某镇门户牌编制办公室将展销楼底

层门面房编号为:1 3 4、。1 3 6、:1 3 8、1 4 0、。1 4 2、1 4 4号。

    。1 9 9 8年3月1日,某某市人民政府根据某某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调查结果作出海政发[1 9 9 8]3号“关于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

市部产权界定的决定”,认为展销楼的立项、基建支出均是轻纺

工业局,该展销楼确定为国有资产。:1 9 9 8年l 2月6日,某某市

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出海公办发(1 9 9 8)第8号“关于某某市

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营业楼基建资金来源等补充情况的

函’’,认定建造展销楼的资金既来源于供销公司上交的税后利润,

也来源于系统内其它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这部分大集体

积累不能为系统内某个企业所有。

    2 0 0 2年11月1 2日,某某市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

人对展销楼实行资产管理。11月1 5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要求

办理展销楼房屋产权证的报告。1 1月2 9日,某某市公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签署了同意第三人办理展销楼房屋产权证的意见。2 0 0 3

年】L月,第三人书面通知原告,自2 0 0 3年1月起对原告使用的

展销楼门面房实行管理。11月1 2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海政

房字第1 0 0 2 9 0 1。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展销楼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后第三人认为展销楼坐落应为某某镇解放东路2 5号,又向

被告申请变更登记。1 2月3 0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海政房字

第1 0 0 2 9 0 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服,于2 0 0 4年4月2 6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决

(2 0 0 4)3 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颁发海政房字第1 0 2 9 0 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还查明,供销公司曾于1 9 9 0年4月11日领取过展

销楼的房屋所有权证。1 9 9 8年5月3 0日,某某市房地产监理所

作出海房监(9 8)第2 1号通知,决定撤销供销公司展销楼房屋

所有权证。后经行政诉讼,法院以(1 9 9 8)海行初字第2 2号行

政判决撤销了该通知。1 9 9 8年1 1月3 1日,某某市房地产监理

所作出海房监字(9 8)第4 8号“关于注销某某市轻工供销公司

海政房字第0 1 0 0 1 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法院以(1 9 9 9)海

行初宇第1 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某某市房地产监理所注销供销公

司领取的展销楼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1 9 9 9)通行终字第7 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被告具有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系展销楼的

实际使用者之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

体资格。某某市人民政府于1 9 9 8年3月1日根据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调查结果,作出的界定展销楼为国有资产的海政发(1 9 9 8)

3号文件,具有合法有效性,可以作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展销楼

产权证的依据。原告虽认为海政发(1 9 9 8)3号文件违法,但未

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市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人对

展销楼实行资产管理,第三人因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需要向被告

申领展销楼的产权证,某某市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同意第

三人办理展销楼房屋产权证的意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展销楼产

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海

门市房地产监理所出具的证明,某某市电子器材公司申领的部分展销楼的产权证已交至房地产监理所,该房产登记已被注销,展

销楼产权不存在重复发证。解放东路2 5号同解放东路1 3 4—1 4 4

号系同一座落的房屋即展销楼在不同时期的门牌称谓,被告应按

现定门牌号进行登记。产权证上产别登记为集体所有房产,属被

告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展销楼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因此而改变,

也未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被告颁证行为中存在上述瑕疵,虽

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应予纠正。原告所举的证

据不能证明其是展销楼的所有权人,被告的颁证行为未侵犯原告

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

回了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

诉人的企业最初成立于1 9 8 1年,名称是“某某县地方工业产品

展销门市部",性质为大集体。1 9 9 0年1 0月1 5日,上诉人从海

门县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变更为海乡商场时,经审计事务所审核验

证,确认上诉人资金总额1 9 6 7 9 8.7 5元,其中,固定资产11 3 0 0 0

元。1 9 9 1年3月,上诉人主管局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

明住所来源由某某县乡镇企业局拨入,价值1 1 3 0 0 0元。因此,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1 2条的规定,

该展销楼中建筑面积7 5 Om2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移,属上诉

人的合法固定资产。自上诉人企业依法成立时,就一直作为上诉

人企业的固定资产,二十五年来从未改变。某某市人民政府于

1 9 9 8年3月1日作出界定展销楼属国有资产的决定侵犯上诉人

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应确认无效,依法不能作为政府的颁证

依据;上诉人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其固定资产经过严格的验资审查注册,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

抽逃。某某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固定资产的抽

逃,属违法行为;某某市政府在发证登记时,未能严格审查,明

知展销楼的产权存在争议,且原审第三人提供的材料严重不全,

仍草率发证,构成行政侵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

    被上诉人某某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本案中的展销楼产权长

期存在争议,也经过多次调解和诉讼。2 0 0 3年根据有关文件规

定给原审第三人颁发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答辩认为:上诉人前身海乡商场

成立的时间是1 9 9 2年,其将1 9 8 1年成立企业的作为上诉人的前身不是法律事实;上诉人企业成立进行工商登记时,展销楼中的

7 5 0m2由其主管部门投资,未明确赠与,应当适用《企业国有资

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而不是十二条。即使适用第十

二条的规定,由于展销楼所有权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上诉人只是

取得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展销楼仍为国有资产。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原告被告、原审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

料已随本案移送本院。

    本院二审经过庭审质证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

    本院二审同时还查明:1 9 7 5年6月,原某某县革命委员会

工业局向某某县计划委员会申请建造地方工业产品门市部。1 9 7 6j年5月,由某某县工业局分出组建第二工业局。1 9 7 8年8月,

第二工业局改为轻纺工业局、社队工业局。该两局是两块牌子,

一个领导班子,以经纺工业局名义办理会计核算。

    上诉人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前身“某某县地方工业产品展销

门市部’’建立于1 9 8 0年11月,企业性质为大集体所有制,隶属

于原某某县社队工业局。1 9 9 0年8月,经原某某县财贸办公室

批准,上诉人企业核算形式由非独立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 9 9 1年3月,上诉人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原某某县乡镇企业管

理局向工商部门提供的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记载:总使用面积

7 1 l m2,建筑面积7 5 0m2,其中门市部营业面积4 2 0m2,仓储面积

7间2 5 5 m2,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2间3 6m2,价值1 11 3 0 0元,

以上经营场所来源某某县乡镇企业局拨入。后上诉人企业名称几

经变更为现在的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

市经济委员会讼争的原坐落在某某镇解放东路2 5号的展销楼是

由原某某县工业局申请的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于原某某县轻纺工

业局和社队工业局大集体的积累,即该两局系统内各企业按规定

上交的税后利润和管理费。由于原某某县轻纺工业局和社队工业

局均为国家的工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各企业向其上交的税后

利润和管理费性质已由集体资产转变为国有资产。展销楼的投资

主体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资金又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拨款,根

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该展销楼应当属于国有资产;

展销楼竣工后,该楼底层就由上诉人经营和使用,并一直延续至

今属实。1 9 9 0年上诉人经批准变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并在其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时,上述展销楼底层营业部、仓库及部分其

它用房(建筑面积7 5 0m 2)由其原主管部门某某县乡镇企业管理

局拨入,作为上诉人的经营场所,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根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y-“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Y-N~--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

政部I'-J~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

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

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企

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由国家行政机关投资的7 5 0m2房屋应当属

于国有资产,不能转变为集体所有。上述规定中第十二条应当理

解为集体企业成立后,由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

给其使用的财产,且需要订立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才能归集体企

业所有的,故该条规定不适用本案;该展销楼的所有权曾存有争

议,主张权利一方也提起过行政诉讼。但从1 9 9 8年3月被上诉

人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产权界定

的决定’’,明确认定展销楼为国有资产至2 0 0 3年1 1月向被上诉

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颁发产权证之时,即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

内,上诉人及其他人从未对展销楼为国有资产提出异议或提起诉

讼。因此,某某市人民政府根据某某市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

的同意被上诉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办理展销楼房屋产权证的意

见,为某某市经济委员会颁发产权证的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的经营场所或住所来源于自建、调拨、租用等等,并非要求固定资产属于

  登记企业自身所有。上诉人在登记注册的展销楼被确认为国有资

  产后,上诉人可依据固定资产的变化重新申请注册登记,某某市

  人民政府不存在抽逃上诉人企业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综上,  }==

  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是正确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0面整,由上诉人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对此予以

确认。

    本院再审还查明,本院于2 0 0 5年5月2 7日作出(2 0 0 5)涌

中仃初字第0 0 0 6号行政判决:撤销某某市人民政府于1 9 9 8年3-

月1日作出的《市政府关于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产权界定的

决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海J、3 qr~贸易公司长期经营、使用的坐落于海

门市某某镇解放东路原2 5号(现为1 3 4—1 4 4号)展销楼(该公

司使用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为7 5 0平方米),其产权性质究竟属集

体资产还是国有资产与原某某县轻工业局、社队工业局存在争

议。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原某某县轻工业局、社队工业局提出意

见,并经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双方协商解决。在不

能协商解决时,则由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但是,某某市人民政府

在国家的相关部门规章已经明确授权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主管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上述争议房产产权界

足的决定,本院作出的(2 o o 5) 通中行初字第0 0 0 6号行政判决已经撤销某某市人民政府于。1 9 9 8

年3月1日作出的《市政府关于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产权界

定的决定》,该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市人民政府

于1 9 9 8年1 2月3 0日向某某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海政房字第

。1 0 0 2 9 0 2号房屋所有权证没

予撤销。

,应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错误,本院再审予以撤销。某某

市海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某某市经济委员会经本院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审理并进行判决。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四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 0 0 4)通中行终字第0 1 3 5号行政判决和海

门市人民法院(2 0 0 4)I、]行初字第0 0 2 5号行政判决。

销某某市人民政应王1窆皇昼生1 2。日3 Q目向某某市经

济委员会颁发的海政房字第1 0 0 2 9 0 2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一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邮资费60元,二审

费8 o元,均由某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件受理

审  判长.谭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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