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被依法撤销)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02:12) 点击:829 |
[案情概要】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 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就是如此;在当前地方政府与民争权夺利种种行政纠纷中,这种超越职权行为比较多,普通百姓苦不堪言,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本是件好事,但许多地方法院,不能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却充当地方政府的帮凶,让本来已经走头无路的百姓更加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走向犯罪;在这起行政纠纷中,我们的人民法官,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向这类英勇无畏的人民法官致以崇高的敬意!尽管这些有法律良心的法官大多数已经离开自己心爱的行政诉讼岗位,但他们的高尚情操永远值得我们尊敬!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 O 0 5)通中行初字第0 0 O 6号 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解放东路 1 3 4—1 4 4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章,’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江苏南通瑞慈往型亚童釜压徨! 委托代理人王 健,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解放中路气9 了 法定代表人汤仲飞,市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某某市财政局干部。 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不服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 社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产权界定的决定,于2 0 0 4年11月2日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 0 0 4年11月4日受理后,于同日 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1 2月1 3日作出(2 0 O 4)通中行初字第0 0 2 4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 0 5年3月3日作出(2 0 0 5)苏行鲈;’ 第O 2 8号行政裁定,撤销了本院(2 0 O 4)通中行初字第0 O 2 4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由审判员陆桂 某某县社队工业产品门市部建造主体、投资主体均是轻纺工。 局。5、原某某县海乡商场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庐?SPAN lang=EN-US> 门县海乡贸易公司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书。该证据证明原告企 业由非独立核算形式变更为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诉称:1、社队工业产品展销楼是 因原告企业最初成立所批建;2、根据原某某县审计事务所出具 的验资证明、原告主管局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某某市人民 政府颁发给某某市经济委员会的产权证可以明确,社队工业产品 展销楼中的门市部营业面积4 2 0平方米、仓储面积7间2 5 5平t 米、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2间3 6平方米应属原告的合法固多 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城’爹≥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原 告依法成立时起,该资产的所有权就已转移至原告。因此,一易j. 作出的海政发[1 9 9 8]3号决定认定为国有资产,侵犯了原告自0- 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海政发[1 9 9 8]3号决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海政发[1 9 9 8]3 号决定;2、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原某某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南通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 会关于建造某某社队工业产品门市部批准文件;4、征用土地协 议及征用土地安排劳力通知;5、陈冠球、蔡国模的书面证明;6、 原告企业名称变更及工商登记材料。于上述三点,被告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社队工业产品 展销门市部界定为国有资产是正确的。原告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理 解存在偏差,且其从未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争议 房产的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产权界定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 1至证据5和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该两组证据之间均能 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展销楼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主体属于原轻 纺工业局和社队工业局。 在成立时就经营、使用展销楼至今,并与全民单位对展销楼的产 权存有争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 9 7 5年6月1 2日,原某某县革命委员会工业 局以海革工(’7 5)字第9 1号文向原某某县革命委员会申请建造 地方工业产品门市部。1 9 7 7年11月,原某某县革命委员会计划 委员会根据原南通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建造某某社 队工业产品门市部及附属仓库的批复",同意第二工业局建造社 队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营业楼及仓库,营业楼1 0 0 0平方米,仓 库3 0 0平方米,投资额为7.2万元,资金来源于第二工业局大集 体积累列支,材料来源为局系统自行解决。1 9 7 8年8月,原海 门县革命委员会第二工业局被撤销,成立了轻纺工业局、社队工 业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o I司年,该两局与某某镇红旗大队 第一生产队订立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地后,轻纺工业局决定由 原某某县轻纺工业供销公司负责基建。社队工业产品展销楼于 l 9 7 9年9月开工,1 9 8 0年1f)月竣工。展销楼建成后,原某某县 轻纺工业供销公司设在三楼,二楼作为供销公司职工集体宿舍, 底楼由供销公司负责筹建地方工业产品展销门市部。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辩称:讼争房产申请建造并获批准的主 体是某某县第二工业局,办理征地手续也是第二工业局(1 Q 1;2 年时改为轻纺工业局、社队工业局,该两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 子,一本帐册),该项目的投资主体又是轻纺工业局。因此,基市部"建立于1 9 8 0年11月,企业性质为大集体所有制,隶属于 原某某县社队工业局。1 9 9 0年8月,经原某某县财贸办公室批 准,原告企业由非独立核算形式变更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 9 9 1 年3月,原告企业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原某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向工商部门提供的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记载:总使用面积7 1】 平方米,建筑面积。7 5 0平方米,其中门市部营业面积4 2 0平方米, 仓储面积7问2 5 5平方米,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2 lS]3 6平方米, 价值1 1 1 3 0 0己,由乡镇企业局拨入。 :1 9 9 0年4月,原某某县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曾向某某 市轻工供销公司颁发了展销楼房屋所有权证,将展销楼确权在轻 工供销公司名下。:1 9 9 6年3月,原告对展销楼底层及二楼一半的 房产权提出异议。1 9 9 8年3月1日,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向某某 市房地产监理所发出海政发(1 9 9 8)3号文,认为展销楼的立项、 基建支出均是轻纺工业局,该楼产权应定为国有资产,建议监理 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1 9 9 8年5月,某某市房地产监理所撤销 了颁发给轻工供销公司的产权证。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某某市人民法院和本院均维持了撤销产权证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1 9 9 4年1 2月2 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 布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界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和1 9 9 3年1 2月2 1日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 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的 主管机关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民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 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先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本案中,原告某某市海乡贸易公司属于集体所有 制性质,其对长期经营、使用的展销楼的产权与原某某县轻纺工 业局、社队工业局存在争议,即是属于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 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原某某县轻纺工业局、社队工业局提出处 理意见,并经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再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某市人 民政府在部门规章已明确授权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资 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情况下,仍作出资产产权界定的决定,行使了 法律规范没有授予的职权,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原则。无论被告作 出资产产权界定决定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事实是否清楚,该 行为已明显超越了行政职权,应属违法行为。据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三)项第4目之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某某市人民政府于1 9 9 8年3月1日作出的《市政 府展销门市部资产产权界定的决定,》。 ~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 0元整,由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 0元(该院 开户银行: 南京市农行江苏路分理所, 帐号: 0 3 3 2 9 1 1 3 3 0 1 0 4 0 0 0 2 4 7 S).审 判 长 陆桂华 审 判 员 刘 萍 代理审判员 何 玲 二0 0五年五月二十日
一一。 书 记 员 姚晨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 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超越职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