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被判决违法------行政机关不作为经典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02:11) 点击:5959 |
江苏省某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 0 0 7)东行初字第0 0 0 7号 原告某某,女,1 9 4 2年1 1月1 9日生,汉族,住某某 县掘港镇南市路1 3号。 被告某某县建设局~住所地某某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 5 0 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南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县建设局请求确认迟延履行法定 职责违法一案,于2 0 0 7年1月1 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院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 举证通知,于2 0 0 7年1月1 6日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因原告以 同一事实,另行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本 院也已予以受理,并曾与本案合并审理,因原告申请需对违章 建筑进行勘验,本院扣除审限2 8天。本院于2 0 0 7年2月5 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案,于2 0 0 7年4月1 3日单独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是宏、被告某某 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2 0 0 6年11月1 7日,被告某某县建设局对某某县掘港镇 群力巷居民某某、某某违章建房分别作出东建罚字第2 0 0 号、第2 0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某、某某在符合条件时补办建房手续,并各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原告认 为被告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 0 0 7年1月1 0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于2 0 0 7年1月1 9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以及下列证 据、法律依据: 1、某某县建设局法人代码证书; 2、2 0 0 1年9月1 5日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 [2 0 0 1.]1 2 1.号《某某县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3、执法委托书;’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五份; 5、2 0 0 6年6月2 8日和2 0 0 6年9月1 6日违章现场勘察 笔录; 6、2 0 0 6年6月6日对某某的询问笔录; 7、证人耿汉祥的调查笔录,证明某某违章建筑的情况; 8、证人陆志兵的笔录,证明某某、某某违章建筑施 工时没有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 9、2 0 0 6年1 O月4日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停工后再 次施工的情况; 1 O、2 0 0 6年11月1 4日某某的笔录,证明该违章建筑 属于二人所有; 1 1、施工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地形图三张、立面勘察图, 证明施工现场的情况; 1 2、2 0 0 6年6月9日的停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 3、被告的工作日记,证明被告从2 0 0 6年6月6日开始, 对查处某某和某某违章建筑一直是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的:1 4、被告的执法纪要,系被告到施工现场进行执法的情况 记录; 1 5、2 0 0 4年8月1 5日某某出具给掘港镇南市居委会的 建房申请书、2 0 0 6年4月2 2日某某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申 请危房拆建的报告、2 O 0 6年4月2 O日由某某出具给居委会 的关于申请危房拆建的报告、某某某某两户的个人住宅选 址申请表,证明两户进行危房拆建经过了掘港镇建设所和掘港 镇人民政府的初审; 1 6、案件讨论记录; 1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作出行政 处罚的相关程序合法; 1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作出两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两被处罚人; 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O、《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 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2、《某某县县城总体规划》。 原告诉称,2 0 O 6年5月1 O日,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 对通告之后在建的违章建房,一律予以拆除。2 O O 6年5月下 旬,某某擅自拆建自有住宅,为此原告向被告举报并多次向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直到2 0 O 6 年1 1月违章建筑建成后,才作出处罚。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消 极怠慢行为应确认违法。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 主体身份适格; 2、某某县人民政府2 O 0 6年5月1 0日通告,证明被告适用法律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与通告相悖; 3、建筑物照片,证明某某、某某违章建筑; 4、2 0 0 6年1 0月1 6日某某快讯,报载某某县建设局对2 5 家顶风作案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查处,证明本行政处罚案查处工 作违反了公正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5、某某、某某的婚姻状况证明; 6、《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6 1条明确了个人住房翻建 改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作出停工限期拆除的处 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列出以下应当拆除的: 严重影响采光的、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作出 停工后仍然强行盖起的; 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本案被处罚人不听劝阻 强行盖起的建筑,严重影响他人采光,应当予以拆除;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 1、被告的举证均不合法,理由是根据正当程序的基本要 求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告 的法定程序内没有关于立案审批程序的材料,而立案必须经过 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才是合法程序,否则被告整个行政执法程序 就丧失了合法的基础; 2、对被告所举证据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询问笔录中 原始记录应是2 O O 6年5月下旬建筑的,而4月2日系更改后 的记录; 3、对被告所举证据7、8、9、11没有异议; 4、被告所举证据1 4、1 5,因都是复印件,不予认可。 5、被告所举证据1 4认为是违法的,被告认为是1:1.3 1,实际要求是1:1.3 9; 6、对被告所举证据1 0的真实性有异议,某某与某某 离婚属实,被告将某某列为被处罚主体是错误的。 被告辩称,本案属于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被告受理举报某某违章建筑 后,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工作,在某某不听 劝阻的情况下,于2 O O 6年6月9日及时送达《停工(核查) 通知书》,并先后数十次找某某谈话,严格制止其违章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某某在被告送达《停 工(核查)通知书》后,虽停止施工一段时间,但最终在2 O O 6 年11月全部封顶,这绝不是被告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所致,而 是某某目无法律、强行违章建筑所致。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对 行政机关查处违章建筑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被告整个 对某某违章建筑的查处过程,一直是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另 外,原告不是与某某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5没有异议。但证据2不能作 为对相对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证据3不能反映照片拍摄的时间; 3、证据4、证据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合议庭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如下:1、被告的 证据1 4、1 5,因复印件未提供来源暂不予认定,被告的证据 1 6,原告对其内容提出异议,因异议属另一行政诉讼案件内容, 对本案无影响,合议庭对此予以认定;对被告的其他证据,因 原告未有实质性异议,合议庭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2、原告的证据6,系上海地区有关规定,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原告的其他证据,被告未提出实 质性异议,合议庭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以下案 件事实: , 原告与案外人某某、某某相邻而居,原告居所房产权 登记人为其夫张德群。2 0 0 6年6月初,原告向被告举报陆锡 仁有违章建筑行为,被告接到原告举报后,于2 0 0 6年6月6 日开始对某某、某某违章建筑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 0 0 6 年1 1月1 7日对某某、某某分别作出东建罚字(2 0 0 6)第 2 0 0号、第2 0 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 0 0 7年1月1 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 讼。 另查明,2 0 0 6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被告为某某县城市管理局,后变更被告为某某县建设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某某违章建房予以 拆除,由于诉讼请求有误,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 0 0 6年1 2 月5日撤回起诉,本院于2 0 0 6年1 2月1 6日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对本县辖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行为具有查 处的法定职责;原告于2 0 0 6年11月提起的行政诉讼与此次提 起的诉讼,无论是诉讼请求还是理由与此次诉讼均不相同,因 此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原告 所住房屋房产证登记人为张德群,但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共同使 用人对被告是否履行职责也当然涉及到其相邻权利,所以原告 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不 履行即未作出明确的结论并告知当事人,即使其已启动立案调 查等程序,仍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成立。被告建设局在 2 O O 6年6月初接到原告的举报后,虽进行了调查举证,但迟 延至2 0 0 6年11月1 7日,才对某某、某某作出了行政处 罚,被告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结论并告知原告,应认定其 构成违法不作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某县建设局在查处某某、某某违章建筑行 政处罚案中,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案件受理费1 O O元,由被告某某县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 O O 元(中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帐号: 7 O 7 O O 1 O 4 O O O 1 7 7 2)。 审 判 长 顾金强 审 判 员 顾薛慈 审 判 员 吴金国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 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 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已无实际意义的; ‘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某某县建设局 关于撤销东建罚字(2 O O 6)第2 0 0号、 第2 0 1号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某某、某某: 因某某对我局东建罚字(2 0 0 6)第2 0 0-~、第2 O 1 号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我局发现,调查材料取于 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我局对你们给予了两次罚款的行政处 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 决定对东建罚字(2 0 0 6)第2 0 0 、第2 0 1号处罚决定书 给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