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招投标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02:09) 点击:4336 |
【案情概要】某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看到南通市某某工程招投标公告,便参加投标,结果没有中标,便向南通市建设局投诉,不服该局书面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受理程序,最终驳回原告起诉。该案渋及整个招投标法律关系,值得研究,总结。如需本人代理词,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0513-85815185,13921616908.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 0 O 7)崇行初字第0 O l 2号 原告南京某某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特别授权),江苏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趑生直通壹建设屋k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2 6号。 法定代表人陈本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燕(特别授权),局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周是宏,江苏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E孬瓦l西匪扪夏丽瓢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币黄浦区 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捷虹(特别授权)、陈伟,上海环保工程成套 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某某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 楼区 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南京东南律师事 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会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建设局于2 0 O 6年1月1 2日向其作 出的书面答复,于2 0 0 6年1月2 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院于当日受理,同年4月1 9日作出(2 0 O 6)崇行初字第0 0 1 3 .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0 6年11月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孝事宴 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因上海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集团)、江苏某某灯光音响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会 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若安、被告南通市建设局的委托代理 人陶燕、周是宏、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江苏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通市建设局于2 0 0 6年1月1 2日对原告南京某某公 司关于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场馆场地扩声系统招标活动的投诉作 出书面答复,认为该招标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昀 证据、依据: 一、公开招标确定承包人资料一套: 1、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装总承包招标 公告及补充公告; 2、招标答疑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 3、设备清单报价表(附表)样本; 4、设备补充清单; 5、机电设备及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6、2 0 0 4年11月2 3日中标通知书。 二、通地出字(2 0 O 5)0 0 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及《南通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建设合同》; 三、音响系统工程招标材料一套: 1、2 0 0 5年1月1 8日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招标公告; 2、2 0 0 5年1月1 9日南京某某公司的确认函;3、2 0 O 5年4月6日上海某某集团的招标公告: 拿、2 0 O 5年4月6日告知函及所附确认函: 5、上海某某集团的招标答疑文件; 6、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说明; 7、施工招标评估报告; 8、议标邀请函; 9、投标书。 四、投诉书; 五、会议纪要; 六、被告于2 0 0 6年1月1 2日作出的书面答复。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3、国务院《信访条例))。 原告南京某某公司诉称,被召对其投诉书作出的书面答 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 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处理 程序的规定,且认定内容错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书面答 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于2 0 O 6年1月1 2日作出的书面答复; 2、投标保证金收据; 3、退保证金收据。 被告南通市建设局辩称,本案所涉的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场 馆场地扩声系统属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一个子系统,在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已经公开招标并已由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中标的 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中标工程的子系统工程仍然要求公开招 标。建设单位在自主选择对子系统公开招标失败后,采取议标式,将子系统分包给第三人江苏某某公司施工,j≥稗训标活 动不属于招投标法调整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投诉簿出的毒 面答复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某某集团述称,南通体育会展串心场馆场翰扩 声系统是中标的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装总包工程口LLr,予系纺,- 丁7系统工程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在建设单位要求的公开招 标失败后,总包人上海某某集团又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与原告和 江苏某某公司商谈,最后确定由江苏某某公司施工、、原告的请 求没有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某某集团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装总承包招标 公告及补充公告; 2、招标答疑文俨.二及补充答疑文件; ’ 3、设备清单报价表(附表)样本; 4、设备补充清单; 5、机电设备及安装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6、2 0 0 4年1 1月2 3日中标通知书。 7、2 0 0 5年9月2 2日的议标邀请函; 8、原告的投标书。 9、上海某某集团授权上海环保工程成套公司负责与江苏锐 丰公司订立合同的委托书。 第三冬江苏某某公司述称,上海某某集团所述属实,应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南京大学声学研究所出具的南通体育会展中心体育馆建声 扩声特性测量报告。 经审理查明,2 0 0 4年7月8日,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就体育会展中心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装总承包工程发出招标公告,同年7月1 6日发出招标补充公告。2 0 0 4年1 1月6曰,南涌 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就此次招标作出答疑文件,明确了比寐 音响系统有待第二次招标,不列入本次报价、不定品牌,同时 又声明比赛音响系统属于需要总包单位分包给专业公司施工的 事项。同年11月1 0日,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作出招标补 充答疑文件。1 1月2 3日,中标通知书作出,确定上海某某集团 为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装总承包工程的中标人。2 0 0 5年1月1 8 日,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就上述中标工程中的比赛音响 系统工程发出招标公告,原告南京某某公司于次日发出确认 函,确认参加此次招投标活动。同年3月1 8日,中南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与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并于当日与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通体育 会展中心项目建设合同》。2 0 0 5年4月6日,上海某某集团就音响 系统工程发出招标公告,并在当日函告各投标申请,,j\南通体育 会展中心的投资人已经由南通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更改为中 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比赛 音响系统工程重新接受投标报名。9月3日,上海某某集团作出 招标答疑文件。9月1 5日,专家评委对参加音响系统工程招投标 的单位进行了评标打分,因为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此次公 开招标失败。同年乡月2 2日,上海某某集团向原告等单位发出议 标邀请函,邀请函提出:由于公开招标失败,根据建设单位的 要求,现采用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9月3 O日,原告向上海电 气集团递交了投标书。经过谈判,最后确定上述音响系统工程 由江苏某某公司进行施工。2 0 O 5年11月1 7日,原告以上海某某 集团在音响系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向被告南通 市建设局投诉,南通市建设局于2 O 0 6年1月1 2日作出书面答复, 认为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场馆场地扩声系统招标活动中不存在违 法行为。原告不服该答复,于2 O 0 6年1月2 0日向本院起诉,同年4月l 9日本院作出(2 0 0 6)崇行初字第0 0 1 3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被告南通市建设局于2 0 0 6年1月l 2日对原告南T,-/~;、-某某 公司怍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1日 内对原告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l O 0 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 3 0元,合计人民币4 3 0~由被告负担。 被告南通市建设局不服,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 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个:一是所涉南通体育会 展中心场馆场地扩声系统工程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 目:二是南通市建设局的答复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 为;三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包括体育项目在内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 进行招标,在体育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W-2 0 0 5年3月2 8日签订的《南通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建设合同》第 七条也明确载明,南通体育会展中心项目系南通市的公益项目, 因此,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工程无疑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 程。事实上,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之一的机电设备成套供应及安 装工程进行了招投标并由上海某某集团中标。但上海某某集团 中标后,对于中标项目中专业分包工程之一的场馆场地扩声系 统工程,在分包时是否还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法律并没有作 出规定。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上海某某集团又对子系统工程自 行进行了招标,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在公开招标失败的情形 下,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出“议标邀请函",改用议标这 种既不属于招标也不属于邀请招标的谈判方式来确定音响系统 的采购、施工单位,同样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并不受法律禁止。因此,原告主张中标单位对于中标工程项目下的分句;工程 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场馆场地扩声系统再进行公开招标没有法律 依据。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A-t-~5@《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同时:《招投标 #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监督部污品 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簇。 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A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参加南通 体育会展中心比赛音响系统招标投标后,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 已形成招标投标法律关系,其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f习被告投诉,对被告的处理意见不服,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告的答复行为依法属于可诉的具 体行政行为。 。 第三个焦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原告的 投诉后,应当按照《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展弄 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本院认为,2 0 0 5#-4月6 日上海某某集团就音响系统工程的第一次分包招标活动并无违 法之处,公开招标失败后,上海某某集团的议标活动,是企、此 肇自主行为,不属于招投标法的调整范畴,不在被告的监督职 责范围内。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书 面答复,认为:被投诉人在南通体育会展中心场馆场地扩声系 统招标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尽管被告作出答复超过了规定 的时间,且在形式上有不完备之处,但该答复认定事实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南通市建设局于2 0 0 6年1月1 2日对原告南京某某音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 O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 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0 0 元(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7 0 7 O 0 1 0 4 0 0 0 1 7 7 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张志成 审 判 员 严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