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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罪,律师成功辩护逃税罪结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3-06 17:18)    点击:47

韩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涉及金额160多万元,如果被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将在十年以上,经本所黄长征律师辩护后,成功打掉合同诈骗罪罪名,法院最终判决逃税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4日,被告人韩某与兰某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被告人韩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兰某获得一宗建筑公司预制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36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后,即在该宗地上投资开发小区。

涉嫌合同诈骗罪,律师成功辩护逃税罪结案!

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28日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期间地方各税纳税情况竞选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1年至2016年期间共销售房屋166套,取得销售收入人民币30,595,01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该公司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999,646.22元欠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912,367.58元;其中2016年应缴纳税款1,654,064。62元,欠缴税款1,299194.57元欠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70%。

据此,地税局决定追缴房地产开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及教育费附加、地主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632,430.93元,并对该公司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461,389.9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61,389.94元。

地税局先后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催告书该公司均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安机关立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缴清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辩护思路】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韩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所主任黄长征律师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韩某,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

1、在逃税案中,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韩某有法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韩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对这一指控有异议,认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逃税案属于单位犯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纳税的主体,韩某应承担的只是主管人员的部分责任。同时,在此案中韩某有法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韩某有自首情节。

证据表明,韩某是主动投案的。到案后,韩某对自己的行为作了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二)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款已经缴清,依法可对韩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韩某家人努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经全部缴清,相关证据材料已在案卷中,此事实已得到认可。

以上事实、情节说明,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到了最低;此案是单位犯罪,韩某作为责任人,可以认定其犯罪较轻,悔罪表现好,同时韩某又具有自首情节,完全可以对韩某免除处罚。

二、在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认定韩某故意隐瞒事实、编造事实,骗取他人10万元,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一)此案定性为经济纠纷更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黄律师认为,韩某、黄某与潘某、张某签订的《林木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合同同时存在瑕疵与重大误解,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此案不应立为刑事案件。

1、合同瑕疵方面,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两个明显瑕疵。

2、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二)本案的事实、情节与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不符,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也不符。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黄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韩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逃税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办案总结】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韩某所起的作用,考虑韩某的自首、悔罪表现好等量刑情节,辩护人希望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构成逃税罪的同时,量刑时对被告人免除处罚。韩某的母亲因瘫痪在住院多年,希望法庭从人道主义出发,尽早下判决,建议法庭给韩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韩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逃税罪。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刑事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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