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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1 17:06)    点击:624

  人身损害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原告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杜某驾驶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倒地受伤。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7日0时5分许,原告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新都区某大道学院路路口与被告杜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廖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廖某被送至新都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左肱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急性颅脑损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车川AXY0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天府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争议焦点】

  是否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什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15050元/年×20年×10%=30100元的主张,四川省大邑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大邑县某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实被抚养人长期患精神疾病,无生活来源,由原告扶养,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7月21日为其颁发了残疾人证的事实及户口本载明其被征地,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心得】

  1、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特殊性,

  即:它的构成必须以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前提,同时要求既具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的构成,又具备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加害人对扶养权丧失的损害后果,不要求当然有过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主观过错,即为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加害人对扶养丧失有无过错,可以不问。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主观过错已不是必备要件,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对侵权责任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责任和侵害法定扶养权责任,均无影响。

  2、被抚养人生活费各地的标准不一样,四川范围内为:

  一、年龄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年龄)×赔偿比例;

  二、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的年龄小于60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赔偿比例;

  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大于60岁的老年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0-年龄)×赔偿比例,最低不少于五年。

  3、提醒:

  一、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具体内容是:(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

  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根据“填平损害”的赔偿理念,“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指的应是“扶养人”。但是,有些法官会按被抚养人是城镇还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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