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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中共党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劳动法专业知名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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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员工办保险 企业自赔20万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2 15:12)    点击:815

不给员工办保险 企业自赔20万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替外来从业人员投保综合保险。而上海XX图文设计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时,没有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引发一场诉讼纠纷。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死亡员工家属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类损失20余万元。

  2005年3月11日,XX公司安排公司员工A等人到位于浦东昌里东路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A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XX公司支付给A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

  2005 年4月19日,死者妻子B向XX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了支持。同年7月,B又申请,要求XX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

  XX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除列死者妻子B为被告外,法院又追加了死者年近80岁的父母及死者儿子同为被告。

  XX公司诉称死者A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庭上,死者家属以XX公司没有替死者A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重申应按工伤对待,维持劳动仲裁的结论。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及工伤的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A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XX公司没有替A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老保就发〖2002〗38号)已废止,XX公司应按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老保就发〖2005〗8号)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医药费剔除不属于医保报销部分,遂判决XX公司支付死者A家属总额为20.38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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