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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中共党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劳动法专业知名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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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员工时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风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6:14)    点击:297

  

  如实履行入职告知是用人单位的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日常用工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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