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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中共党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劳动法专业知名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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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试用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6:14)    点击:400

  

  在企业日常的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试用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败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见,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因此,用人单位要预防该风险,最有效的方法是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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