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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清,中共党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硕士。劳动法专业知名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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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法定程序处理擅自离职员工的风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1 16:13)    点击:315

  

  劳动者擅自离职是指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而随意离开所在单位及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或岗位的违法违约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应该依法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教育劳动者自觉守法、守约;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劳动者若违反,企业即可按法定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应特别注意通知和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和第9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能计算出损失额的,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额赔偿,无法计算损失额的,可约定一个具体的索赔数额;

  4.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劳动者未到服务期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依该法第22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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