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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1:03)    点击:441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该《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意见》要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后,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原来延长5年。这意味着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2014,2,24“新京报网”《中央政法委:职务犯罪判死缓 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公众对“老虎”们不管贪多少,却鲜有判处死刑,而只是以死缓“从轻发落”,一直深恶痛绝。公众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有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存在,那就是“老虎”们在被判处死缓后,由于不少人“死而不僵”,又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他们“后路”多多。他们中的不少人在被判刑后,或减刑、或判而不“坐”、或“保外就医”等等,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

  现在,由于《意见》的出台,由于“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那么“老虎”们只要被判处死缓,几乎可以说与判处死刑差不多已别无两样。我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这样的人虽然还可以保全一条“狗命”,但等到他们“出来”之时,差不多已成“行尸走肉”。正因为如此,哪怕是与国际接轨尽量不判死刑也好,还是司法机关从量刑的角度出发判处死缓也好,公众都应该可以接受。而且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一《意见》,不但公众可以接受,而且可以说是一个令公众扬眉吐气的绝招。

  公众为啥会扬眉吐气?道理很简单,因为从《意见》的所有条文看,“老虎”们只要一旦被“打”,他们的所有“后路”已经被道道堵死。他们若还想有一个 “翻身”之日,怕已经是痴人作梦。我之所以说他们的“后路”已经被道道堵死,并不仅仅是那个“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而是与之共存的其它条文相当严厉。

  从《意见》中看,这些相当严厉的条文是:

  第一、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

  第二、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第三、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第四、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五、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由此可见,三个“一律”和两个“备案”的相辅相存和互为作用,已经不单单是司法机关单独行使司法职能,而是同时将这些司法执行的过程,公开透明的呈现于公众的监督下。即使有人想“付出代价”,不但所需走的“流程”太多,所需打通的“关节”太多,而且因为有一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之存在,想要“暗箱操作”,怕已经“难于上青天”。

  如果有人担心还有可能发生司法腐败,那么另有严厉的条文等着:第一、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第三、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四、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样的“大刑伺候”等着,有人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有人还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哪怕仅仅一个“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存在,有人还敢“玩火”?

  中央政法委的这一《意见》出台,已经将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串在了一起,而且在办案过程中,处处都给“高压线”上了“电”。这一《意见》的出台,不但反映了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和高压态势,而且是反腐制度建设在司法领域迈出的一大步。因为这个《意见》等于是在用法律形式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等于筑起了反腐的道道司法防线。有人即使有天大的本事想“突围”,那么他们必将遇到反腐轻重武器所组成的强大“火力”阻止。所有的条文已经证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保障,已经布下了一道恢恢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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