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邓和平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减刑的特别程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0:38)    点击:211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程序法特别是诉讼法,其主要内容是依据特定程序来进行的。如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遵循和依据的顺序、程式、方法和步骤。刑事诉讼是国家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要求和形式的活动。”(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刑事诉讼不仅仅具有特定的内容、要求和形式,并且刑事诉讼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如刑事诉讼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组成。反过来看减刑制度,虽然作为一种程序而言,减刑的裁判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的,但是,在减刑程序里面,控诉方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减刑的提起,不是因为犯罪行为,而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积极改造行为或者立功行为,不存在确定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就毋须控诉方的出现。当然没有控诉方,辩护方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按照严格意义上的规定,减刑程序就不是诉讼程序,而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程序。

  综上所述,减刑制度主要与减免罪犯的刑事责任相关,应当主要是一项刑法上的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邓和平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经济仲裁  调解谈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邓和平律师,邓和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邓和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20575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邓和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邓和平律师主页,您是第2860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