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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0:35)    点击:88

  罪犯 XXX ,男(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 汉 族,原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xxxx ,因 故意伤害 罪经 XXXXXXXXX 人民法院于 200X 年 XX 月 XX 日以(200X)商区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有期徒刑3年 ,附加 / ,刑期自200X年X月XX日至200X年 X月XX日止,于200X年 X 月XX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 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XXX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所的危害性,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悔罪。

  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绳,严于律己,从严要求自己。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在改造中,能够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下队后先后担任XXXXXXXXXXX监护犯,XXXXXXXX,小哨等。该犯无论在那个改造岗位上都能竭尽职守,XXXXXXXXXXX,一丝不苟,以身作则,敢于和一切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时刻把集体荣誉放在第一位。

  在“三课”学习中,刻苦认真,能够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在各项专项活动的考试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综上所述,罪犯XXX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较好的完成了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改造成绩突出 。考核成绩:获XX个“积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 XXX 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陕西省XX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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