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邓和平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侮辱罪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界限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0:25)    点击:165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侮辱罪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邓和平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经济仲裁  调解谈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邓和平律师,邓和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邓和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205757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邓和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邓和平律师主页,您是第287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