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冉兵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政府征地程序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9-23 10:41)     点击:962

政府征地程序

 一、政府征地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冉兵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冉兵律师,冉兵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冉兵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3530963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冉兵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万州区律师 | 万州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冉兵律师主页,您是第5158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