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9日,现住重庆市×××××路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25日,户籍地:重庆市××区××路99号4幢3单元6-1。 被告:熊和×,女,汉族,现年30多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 被告:刘×恋,男,汉族,现年30多岁,户籍地:重庆市××县××镇××村。 被告刘×树,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1日,现住重庆市×县×镇××路95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上列四被告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列四被告返还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陈银所有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0.00元左右),佳能牌相机一部(价值2300.00元左右),现金11000.00元,卖的女人首饰一袋(价值15000.00元左右),被盖三套(价值3000元左右),总计价值39300元左右。 事实及理由: 自诉人刘××与被告熊×于2011年3月10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熊燕与刘陈银离婚;第三项确认位于重庆市××区××路99号4幢3单元6-1房屋一套及室内财产,渝FP9631货车一辆,经营的银源汽车补胎店归刘陈银所有,该调解书并于当天生效。 2011年3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熊×伙同刘×恋、熊×平、二人悄悄进入刘××家(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新星路99号4幢3单元6-1),将刘××家价值8000元左右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0元左右的佳能牌相机一部,现金11000元,价值10000元左右的女人首饰(卖的假女人首饰),被盖3套(价值3000元左右)等物品包装成五、六大包后就把物品装到刘永树的车上拖走了。被告刘×树把车上的五、六大包物品拖到熊燕的老家北林湾下的货。 该案发生后自诉人刘××于2011年3月11日20时30分打110报警。110接警后就指派沙河派出所派员出警,当时是沙河派出所的何××警官与另一位年轻的警官出的现场,当时两位警官还喊了值班的门卫冉××一起查勘的现场。出警的两位警官不知基于什么原因,并没有依法拍摄现场相片,也未依法进行现场取证,更没有进行立即立案侦查,一直将此案拖延至2012年5月23日,万州区公安局才作出万州公不立字【2012】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上列四个被告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秘密窃取的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自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之规定,含泪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呈:万州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刘××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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