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今天我受本案原告彭*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原被告当庭进行了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代理人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 本代理人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是主诉,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是从诉。因此,首先分析原被告是否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本代理人认为要正确界定这一概念,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分析一下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霍*介绍相识与陈光富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原告与被告仍然异地务工,偶有电话往来,再加上被告故意隐瞒曾经离过婚和与前妻有一女的情况,因此导致原被告之间缺乏充分的了解。后于2010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于同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名叫陈*。这些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由此,足以充分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是草率的。2、分析一下原被告的婚后感情状况。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原被告婚后一年中,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向,被告赌博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最终导致双方确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据此,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3、分析一下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是原被告多次发生口角后,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最终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原告一时的冲动之举。4、最后分析原被告有无和好的可能。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了,其理由是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彼此之间闹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双方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所致。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三款(四)项的法定条件,据此,本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当庭阐述。 代理律师:冉 兵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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