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24 03:14) 点击:333 |
答辩人:谭*,男,汉族,现年34岁,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关子村五组110号。 答辩人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特作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方诉称的事实与事实真相不符:韩*的死亡不是因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谭*驾驶的渝B98958号中型厢式货车相挂造成韩*死亡,而是韩*驾驶着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先撞到路边的石头导致韩超与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分离后,该摩托车才反弹撞到渝B98958号货车的左后轮,仅造成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韩*的死亡与谭*驾驶的渝B98958号货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 第一被告谭*对韩*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首先,死者韩*根本没有与B98958号货车接触,造成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韩*驾驶的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先撞到路边的石头导致其死亡。其次,谭*在驾驶渝B98958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故不应对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简而言之韩*的死亡是其自己违法驾驶撞到公路边的石头造成的,应由公路管理者或公路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应该由本案调整。在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这一诉讼请求。 三、 第一被告谭*对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是与渝B98958号货车直接相撞,而是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先撞在公路边的石头后韩*人与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分离后,该摩托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才被反弹撞到渝B98958号货车的左后轮。即渝B98958号货车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是意外事故导致川S151A5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渝B98958号货车相撞。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这一诉讼请求。 此致 呈四川省宣汉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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