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12 08:30) 点击:877 |
王中良律师 说: 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 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王中良 王玮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企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相应的调整公司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然而这些仍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商务现实,一些实务问题依旧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从而寻求解决之道。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后,原股东发现自己还有债权未收回来,此时他们能否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呢?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一旦公司被注销,公司便不再具有法律人格,一个不存在的“人”是无法取得财产的,更无法实现财产的转让与继承。此外,我国《民法通则》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其中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要行使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 因此,既然该公司已经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意味着所有债权债务已经宣告终结,该公司在清算期间未行使债权,意味着对债权的放弃,故公司注销后不得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笔者认为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的遗留债权,归根结底在于两个问题:一公司注销登记是否意味着原公司放弃未收回的债权;二股东能否承继原公司的财产。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公司在注销公司申请登记表的债权债务一栏填写“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并不表示其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况且,当公司注销登记后,若该公司依旧存在未处理的债务,则该股东依旧要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公司的财产是建立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相应的享有股本收益权。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商事主体,自然也是一般民事主体,也应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调整。因此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这个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 最后,法律作出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进行清算,申报债权,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使其合法私有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公平、平等角度来考虑,当注销企业作为债权人时,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债务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与民法存在众多伦理性条款相比,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操作性从而实现维护交易公平与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然而商法毕竟是“商人之法”,商法条款的确立必定要对合法商主体进行营利性和资本性保护。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效力规范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维护私人合法财产。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写道,“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顾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只要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能够照顾(至少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那么这种个人求益行为就能对社会有所裨益,就可以同时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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