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你能逃多远?你又能逃多久?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5-12 02:48) 点击:576 |
老赖,你能逃多远?你又能逃多久? 破解执行难技巧之一———执行主体“双督”齐下 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中良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以及参加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 概括来讲,执行主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执行主体,一种是协助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占据着中心地位,能否使他们发挥最大能动性,关系着执行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上述两类主体的监督,双“督”齐下,切实使他们履行职责。 (一) 司法执行主体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办理。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法官充任,有的是一般工作人员充任。都统称为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基本上不能监督执行人员的行为。人民法院独立执行,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因此,当事人以及社会对执行人的监督,尤为重要,否则,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同时,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讲,是代表国家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其主动性积极性,直接决定全利实现的程度,因此,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必不可少。 1.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对执行人员予以规范。对执法人员的行政处分,从受案到执行,要求执行人员做到准确无误,不能错立案,应当立的必须立,不应当立案的决不能立案,以及执行措施的适用等,否则,可以给执行人员纪律处分,从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决定。 2. 对执法人员的刑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规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要善于运用上述法律规范,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督促他们积极履行执行职责。 (二)协助执行主体 在我国,协助执行主体主要有银行、税务、工商、交通、房产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积极配合有利于减少执行中的困难,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对协助执行主体的监督,明确其法律责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可见,对负有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首先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予以罚款,仍不协助的,还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当事人要善于勇于监督执行主体的行为,督促他们履行法定职责。这不仅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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