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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4 11:06)     点击:570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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