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约行为的概念及如何分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2:20) 点击:269 |
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 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态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违约形态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寻求良好的补救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违约形态的确定也有利于法官根据不同的违约形态而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准确认定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 违约形态分那几类,各国立法和判例学说尚无统一的标准。总体而言,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注重违约形态的抽象划分,而英美法并未像大陆法系那样将违约行为划分类不同的违约形态并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没有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分类理论,而是以合同义务违反为中心,分别在第107条和第 108条规定了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笔者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以下七种分类。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如债务人交付有瑕疵,而债权人接受也构成迟延。《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据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违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 3.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尽管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都会发生违约责任,但两者在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措施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民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他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主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按照违约的原因,可分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为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例如依照消费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应当赔偿给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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