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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0:46)     点击:252

  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案情回顾:

  2004年6月,徐某在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借用注册资金,虚假股东,实际公司只有徐某一人)后没有经营行为。

  徐某得知某地有金属镁矿后,于2005年10月,以某有限公司名义与某地政府签订开发金属煤矿山及镁业生产合同,并规定由某有限公司筹资建设经营管理,分两期总投资42亿人民币,年产金属镁20万吨,年产值38亿元人民币,年利税2.8亿元人民币。规定某有限公司在某地投资成立金属镁项目生产企业,拥有矿山资源永久自主开发利用权。

  某地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对该项目给予批复,同意某有限公司在五亩乡的金属镁项目。同时,某地某乡人民政府与某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规定某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在2006年2月底前注册资金到位,若不能按时动工,某乡政府有权将镁矿资源转让他人开发。但某乡政府书记、乡长均于2008年7月证实因为没有其他企业联系开发,合同继续有效。

  徐某在认识王某后,王某介绍以前的邻居宋某了解徐某的镁矿项目后,于2008年3月8日,徐某与宋某达成入股合同,规定:为了开发镁矿资源前期工作,大量费用成了当务之急,为了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在内部转让小额度股金,联盟新成员。乙方(宋某)入股金额140万元为两股,期限与企业的开发矿山资源共存,从乙方投入开始,从第二年底甲方给乙方回报5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底甲方回报100万元人民币,第四年底每股每年可获利润 200万元左右。乙方不参加生产经营。

  同日,宋某从自己的账户上给徐某新开户的账户划款人民币140万元。同时,徐某与宋某对此合同补充说明,内容为宋某入股140万元,如果在项目开发中遇到不可抗拒之问题,此入股款将自动转入为徐某先生借款,并长期有效。(并按年息20%计息),并注明为入股合同的补充说明,时间为2008年3月 7日。

  次日,徐某从账户中分四笔取出100万元现金,并辩解称用于镁矿项目的投入。经公安机关查询,同日,王某账户收到85万元,王某账户中的23万元交与妻子提前还了天通苑小区购买住房的贷款。

  徐某辩解称钱是通过王某买了2万条裤子。徐某给自己妻子账户转入34000元,自己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等物后现账户余额11万余元。 2008年5月,徐某联系了某发展有限公司刘某,双方商谈合作开发镁矿,并订立合作合同。2008年4月6日,被害人宋某的姐姐与宋某在本市找到徐某称宋某有精神疾病要求退股,徐某答应退款,但直至抓获未退。

  检察官说法:

  在认定案件性质过程中,对徐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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