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8 03:53) 点击:213 |
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什么时间通过?将于什么时间施行?共几章几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9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2)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3)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答:(1)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2)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执行本法。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何变化? 答: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9、劳动合同共分哪几类? 答:共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10、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一个月内。 1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6、《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试用期工资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7、什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8、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在确认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形式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1、《劳动合同法》关于竟业限制是怎么规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竟业限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又叫团体协约,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24、集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第三,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第四,当事人双方义务性质不同。第五,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 25、集体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答:(1)企业集体合同、产业集体合同和职业集体合同;(2)总括性集体合同和局限性集体合同;(3)专项集体合同和一揽子集体合同;(4)要式集体合同和不要式集体合同;(5)自由集体合同和强制集体合同;(6)纲领性集体合同和特别集体合同;(7)完全集体合同和不完全集体合同。 26、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的订立应经过协商、审议、签字、备案与公布五个程序。 27、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哪些内容签订集体合同?答: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28、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答: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9、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办法和途径是什么? 答:协商——调解——仲裁——审判。 30、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预告解除。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什么理由。(3)随时解除。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用人单位同意。(4)即时解除。这是针对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4、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一是劳动者有过错;二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三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3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企业裁减员工的条件是什么? 答:(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8、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1)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内的;(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39、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0、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支付经济补偿激金? 答:(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2)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针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和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员的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4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4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做的工作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应保存几年备查? 答:二年。 44、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用工的单位工作。 45、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46、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几年的劳动合同? 答: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9、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0、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答: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2、被派遣劳动者档案如何管理? 答:(1)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被派遣的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新招聘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3)劳务派遣单位受委托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4)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评定职称等;(5)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根据劳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53、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5、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6、非全日制用工关于劳动报酬是怎么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7、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58、《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60、劳动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1、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答:(1)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利用全国统一且遍及各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践活动。 63、劳动合同工会法律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进行监督。 64、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答: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5、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6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8、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69、劳动合同法关于过渡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答: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什么时候、哪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答: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71、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72.中国工会的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3、工会主要通过何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答: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何时、由哪个部门审议通过的?共几章、几条? 答:2006年7月6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共九章六十条. 7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答: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76、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必须按照什么原则 ? 答、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科学构建基层工会组织的新格局。 7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如何建立工会组织? 答: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79、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通过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80、什么是“一法三卡”? 答:“一法三卡”,是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81、什么是违章指挥? 答:违章指挥,是企业领导或生产组织者不懂或明知故犯的下达生产指挥指令,强迫工人按他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活动,往往带有冒险性的滥用职权行为。 82、我国标准工时是多长? 答: 根椐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20.92天167.4小时。 8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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