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拟房间进行赌博并组织结算、收取“房间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4-07-20 05:08) 点击:56 |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提供虚拟房间进行赌博并组织结算、收取“房间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以消耗房卡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房间”,组织人员开展赌博活动,在赌博结束后进行结算,并以“房间费”的名义进行抽头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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