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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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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4-05-02 04:12)     点击:25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6日

法释〔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缓刑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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