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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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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9-02 05:39)     点击:25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系朋友关系,裴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予一定利息。田某无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7万元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全部资金转入裴某某个人账户。后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田某19200元,剩余50800元未按约定还款,遂田某将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裴某某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田某。 

  【案例解读】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问: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那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问: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1.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问: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承办法官: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 田长锋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从借贷软件贷款后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

案例引入

为了帮同学解决资金问题,以自己的名义从借贷软件上借款,然后转借给同学,谁知钱给了同学以后,要钱成了一个大问题。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杜某某曾系同学关系,杜某某于2021年3月以办辅导班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用自己的名义在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贷款后支付给杜某某。后经赵某某多次进行催要,杜某某陆续偿还了赵某某部分借款。2022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杜某某尚欠赵某某借款25678元,杜某某为赵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杜某某便拒绝与赵某某联系。无奈之下,赵某某以杜某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来源系赵某某从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中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杜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杜某某返还赵某某借款25678元。

案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某从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借款后转贷给杜某某,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郓城法院政务: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2-11-07 19:15

 

套取贷款转借他人 合同无效应予返还

2023-03-03 14:04:45

中国法院网讯(张犊 胡兰)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债务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权人,并对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日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25万元,并将其中20万元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借期半年,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续延借款合同。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陆续给付共计16万元,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款项。2022年10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剩余利息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以购房为由,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25万元,但该贷款并未实际用于购房,而是将其中20万元于当日转借给被告,用于生意周转,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的借贷行为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利息,二者折抵后,被告最终应返还原告剩余本金4万元。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市场,也违反了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信贷资金用于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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