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8-26 05:00) 点击:34 |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2、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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