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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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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莫名成为公司注册地址,法院:构成侵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7-29 04:00)     点击:154
重庆律师电话13224922468
自家房莫名成为公司注册地址,法院:构成侵权
      王先生发现其房屋被长川公司用作注册地址,遂要求支付费用,但遭拒绝。王先生诉至法院。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长川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50000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长川公司未经其同意,不知用何种方式获得其房屋的产权手续以及租房协议手续,注册登记为长川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其房屋所在地理位置优越,租金昂贵,长川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房屋作注册地址,可壮大公司实力与品牌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此外,张先生作为长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应当对长川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长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共同支付每年侵权费用80000元,自2017年8月3日起支付至侵权行为解除之日止。
  被告长川公司、张先生辩称,长川公司使用涉案房屋注册,是经过现房屋承租人乐天公司许可的,属于有权使用。王先生通过出租涉案房屋获取收益,并未遭受损失。另外,张先生与长川公司是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张先生不应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长川公司工商档案中的住所证明,并申请对住所证明中产权人签字处王先生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住所证明上王先生的签名字迹与对照样本上王先生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长川公司将其公司注册地点迁入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虽主张已经经过王先生同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经鉴定其公司工商档案中住所证明产权人签字处的签名,亦非王先生签署,故法院对于长川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长川公司表示其上述行为已经经过房屋承租人的同意,但针对该主张亦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且房屋承租人仅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取得租赁房屋的处分权,其无权允许他人将注册地址迁入承租房屋,故法院对于长川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行为,长川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先生的物权,理应自2017年8月3日迁址起赔偿王先生损失,现长川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将注册地址迁出,应当给予王先生一次性赔偿。至于赔偿标准,王先生虽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但长川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点的行为,势必会妨碍王先生行使物权,对王先生基于房屋取得收益造成客观影响,同时,考虑到在长川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仍实际获得房屋租金的情况,酌情判定长川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50000元。
  关于王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的问题。因长川公司的迁址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王先生亦未证明张先生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故对王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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