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到offer后辞了职 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3-30 04:40)     点击:120
收到offer后辞了职 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法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接到下家公司录用通知,向老东家提交了辞职报告。兴致冲冲到新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不予录用,陷入失业的尴尬境地。新公司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跳槽时又应当要注意什么?
【案情回放】
    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张女士签字故未生效,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
一、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
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做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于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
同时,如劳动者需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劳动者在求职中应秉持诚信,对自身情况如实告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而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企业应注意在缔约过程及履约期间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合规用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此方行稳致远。作者:胡明冬 李丝丹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远国律师提供“合同审查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远国律师,吴远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远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249224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远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忠县律师 | 忠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远国律师主页,您是第9814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