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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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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要输掉的赌资构成何种罪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6-13 01:23)     点击:185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暴力索要输掉的赌资构成何种罪名

【案情】

  被告人邓某在胡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连续赌博数日,共计输款16万元,遂怀疑被害人郭某某赌博作假,便召集数人开车到赌场,强行将郭某某拉上车并质问其是否赌博作假,郭某某予以否认。邓某不信,于是将郭某某带至一偏僻处,用一把钢管焊的砍刀刀柄殴打郭某某,边打边质问郭某某赌博是否作假,其他同伙对郭某某有的拳打脚踢、有的用树枝抽打。之后,郭某某的老婆得知此事,急忙从某台球室拿了8万元现金欲交给邓某,后者认为钱太少,遂要求郭某某打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才肯罢休。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分歧】

  本案中,关于被告人邓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等人为索要属于自己的钱财,将被害人强行掳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二是侵犯的客体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三是在客观方面大多表现为挟持或是恐吓;四是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些相似之处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出现错误的定性。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者在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在于,敲诈勒索罪主观上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从本案分析,被告人邓某等人不仅对被害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被害人承认赌博作假并向其交付赌博所输的16万元,且不说被害人赌博是否作假,索要赌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已超出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评价,而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出于勒索钱财意图而非法拘禁他人。两者在侵犯的客体方面的不同在于,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他人财产权,还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着重点在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这就涉及到刑法上的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被告人邓某等人以拘禁的方法敲诈被害人财物,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观上两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同一目的,客观上存在目的与方法的牵连关系,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比非法拘禁罪的量刑重,故本案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对被告人邓某等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作者:王荣 廖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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