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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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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承揽人负一切责任火花飞溅损失600万谁埋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1-14 03:44)     点击:73

相约承揽人负一切责任火花飞溅损失600万谁埋单

(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

工业胶水具有易燃性,防火系其存储环境的首要条件。海安某工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因承揽方工人操作不当,在切割焊接金属管道过程中,产生飞溅火花点燃底胶桶,导致定作人厂房和机器设备烧毁。事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0多万元,并向承揽方追偿保险赔偿金。近日,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胶制品车间整改遇火灾

泰信公司系一家生产塑胶制品、胶粘制品的企业。20185月下旬,因制胶车间环保整改需要,泰信公司将车间改造项目交与超进批发部,并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了项目内容、制作费用及施工区域,并对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如因安装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费用由批发部承担。

合同签订后不久开始施工,泰信公司指定制胶车间工程师、安全员李成到现场监督。排风管在制胶车间东南侧,施工作业地点就位于车间外东南角的一处水泥场地。李成注意到,施工场地约七、八米宽,与制胶车间东侧的胶水存储区毗邻,便跟批发部老板张超进再三强调安全事项。

201863日,批发部施工人员为安装排风管进行切割、电焊等前期工序。下午近四时,李成离开施工现场回到车间办公室。就在此时,听到车间外面好多人在喊“着火了”,

李成心想坏了,便急忙跑向施工现场,果不其然,他远远看到车间东南角的黑烟窜出火海腾空而起,空气中一股刺鼻的胶水味呛得他泪涕直流。此时从他身边跑过去几名拿着灭火器的施工队工人,眼见火势越来越大,李成果断阻止了他们,并及时赶到消防罐区关闭甲苯阀门。同时,李成第一时间给火警119打电话,并向厂长报告火情,通知全厂工人紧急撤离。

保险先行理赔再追偿

火势彻底熄灭后,从各车间和施工队反馈来的消息,全厂工人和施工队人员无一伤亡,实属不幸中的万幸。

615日,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在设备焊接和切割金属管道过程中,产生飞溅火花,点燃了约1.5米处的塑料桶装底胶,导致制胶车间厂房发生火灾,厂房及其部分机械设备烧毁。

泰信公司于20184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12个月的财产一切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经过权威部门对泰信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公估,在泰信公司出具财产一切险赔偿确认书后,保险公司向泰信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600万余元。

事后,保险公司向批发部提起追偿权诉讼,其认为根据泰信公司与批发部签订的协议,批发部应对整改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负责,保险理赔后,批发部应在追偿中向保险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相约一方全责超预期

庭审中,被告批发部辩称,事故发生时,安全员李成擅自离场,既未收回动火证亦未要求停止施工,易燃品存放不合规,泰信公司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我批发部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泰信公司作为第三人则认为,其与批发部有约在先,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批发部全面承担。况且,批发部负责人张超进在知道安全员不在现场不能施工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造成火灾发生,更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泰信公司和批发部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批发部负担全部的安全责任义务,明显超出其作为化工企业一方的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的合理预期义务,相关条款对批发部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对于火灾发生,泰信公司和批发部均有过错,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双方过错及回避风险能力,酌定批发部和泰信公司各自承担60%40%份额的责任。

一审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超出预期时的法律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民法典以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理念,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本案中,泰信公司与批发部签订的承揽制造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了安全责任条款,载明如因安装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费用由批发部承担。合同中亦约定施工区域为制胶车间至东边储放胶桶处,双方均负有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的义务。而泰信公司作为一家化工企业,完全免除了自身在危险的施工环境下的安全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超出合理安全预期之外的严重事故,在客观上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该条款明显加重批发部的安全责任义务,则可认定该条款无合同约束力。

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批发部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产生飞溅火花,导致火灾发生。鉴于施工毗邻场地系易燃品存放处,施工过程需使用电焊,批发部对安全作业负有主要控制义务,对火灾损失应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60%赔偿责任并未过重。泰信公司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份额。在泰信公司对事故并不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批发部抗辩泰信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保险理赔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周玉珠 储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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