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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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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保底条款无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0-25 05:31)     点击:64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合伙协议保底条款无效 
     2010
3月罗明资金出现缺口,遂邀李志合伙投资房产开发。

  20103月罗、李二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该协议对出资和管理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为加大李志的投资信心,罗明在协议第七条约定“……若盈利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若亏损,由罗明向李志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按月息3分支付固定利润……”。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出资义务和管理义务。

  20117月房地产市场逐渐萎靡,双方开发的地产无法按预期价格售出,只得降价促销。截至20118月底双方结算时已累计亏损100万元。李志按协议约定向罗明主张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8万元被罗明拒绝。

  201110月李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罗明返还10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18万元。

  2011114法院驳回了李志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是否有效”。罗明在协议第七条约定“……若盈利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若亏损,由罗明向李志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按月息3分支付固定利润……”我们认为这一约定系保底条款,违背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条款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显然,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属保底条款,故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志的请求于法有据,但李志可以要求与罗明结算并按比例承担亏损,收回部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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