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后如何赔偿?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8-13 05:02) 点击:77 |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后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六号,电话13224922468,微信: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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