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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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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逃单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7-28 05:08)     点击:116

持刀逃单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

  由于长期未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李某产生持刀抢劫饭店的想法,后携带网上购买的单刃刀、胶带纸、捆绑绳等作案工具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但因饭店人流量过大,李某心生胆怯放弃抢劫打算。在返回住处途中,李某进入一家足疗店做了100元的足疗,但在结账时,身无分文的李某意图逃单未果,便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抵在被害人下巴处,被害人因害怕,主动提出不要足疗费,李某听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查,被害人下巴被轻微划伤。

  评析: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为抢劫饭店购买单刃刀等作案工具,并携带工具出门寻找作案目标,其行为是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但在寻找作案饭店过程中,李某因内心胆怯不敢走进饭店实施抢劫而选择回家,也即抢劫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故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该行为与之后临时起意拒付足疗费用的行为主观故意不同,不应将后面的行为作为前期行为的延续予以认定。

  本案中,李某明确的抢劫对象是饭店,在其放弃抢劫饭店时,抢劫行为就此终止,之后其进入足疗店并无劫财的故意,而是意图用单刃刀恐吓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害怕之机,逃避支付足疗费用,其主观上是公然藐视法律,恃强凌弱,逞强耍横,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

  本案中,李某因没钱支付足疗费用,持刀威胁恐吓被害人,其目的是逃单,并没有伤害被害人人身的目的,且客观上也只是造成被害人下巴被轻微划伤,可以认为李某实施的恐吓行为强度一般,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中“恐吓他人,情节严重”范围。

  另外,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认定李某的行为为寻衅滋事罪更加罚当其罪。

  重庆法治报作者:周颖 朱晓芹 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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