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请注意!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5-09 04:58) 点击:84 |
车主请注意!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 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驾驶人不具备道路运输资格证 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 应该注意什么? 2018年3月,梁女士驾驶在租车公司平台承租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甘先生受伤、该车及陈先生的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梁女士承担事故全责。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非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保险合同注明:如该车从事营业运输时发生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加黑加粗,租车公司盖章确认收到投保单。各方对甘先生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失为26万余元无异议。后甘先生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租车公司、梁女士、陈先生承担事故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梁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承保了肇事车辆的商业三者险,虽然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本车按非营运性质承保,但保险公司并未对该约定尽到提示义务,且肇事车辆是租车公司出租给梁女士使用,并非属于营运车辆,因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由梁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甘先生26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租车公司将非营运车辆出租给不特定人员使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租车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本案情形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甘先生11万元,梁女士赔偿甘先生15万余元。 共享汽车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出租公司,其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频率较普通车辆大为增加,共享汽车公司应将名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营运车辆性质的商业三者险,避免因小失大,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普通消费者作为共享汽车承租人,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承租车辆时认真查阅合同约定。若租车公司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或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相应责任要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为避免这种风险,承租人应拒绝选择该类型的共享汽车公司,通过市场选择行为促使共享汽车公司经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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