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7月份“被解约”,十几万元年终奖就此泡汤?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5-05 05:28) 点击:40 |
公司高管7月份“被解约”,十几万元年终奖就此泡汤? 2017年4月,从事投资行业的大明进入一家资本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大明担任投资总监,月工资6万元,年终奖30万元,此外还有项目提成奖金若干。 合同期满后,因大明的工作表现不错,公司向大明发送了续签要约。但大明却发现新合同修改了获得年终奖的标准,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公司为了团队运转的稳定性,让大明不要对外透露不同意续约的事,后续再做安排。大明遂继续卖力工作。 可两个月后,公司直接向大明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大明心想,虽然劳动关系终止了,但劳动报酬不能少呀,新的一年已过半,大明要求公司按比例支付年终奖。此时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拒付年终奖,合同约定“当年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参与年终奖的分配”。大明傻眼了,辛辛苦苦工作了半年,年终奖没有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当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再享有领取该奖金的权利。大明2018年年中即已离职,按照合同其无权获取该年度奖金,故对大明主张的年终绩效奖金不予支持。 大明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认为,若劳动合同按期履行,公司应当按约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大明年度绩效奖金。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当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或被解雇的员工不参与年终绩效奖金的分配,但本案系劳动合同续订不成导致合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在于大明,大明并未自行离职或因过错被解雇,公司应当根据大明工作情况酌情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最终,上海二中院改判公司支付大明16万余元的绩效奖金。 法官说法 年终奖是什么?年终奖是用人单位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人才通常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手段,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员工的业绩表现,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年终奖的发放依据怎么确定?首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只要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就要看用人单位有无规章制度、薪酬体系。最后,如果既无约定也没有制度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享有相应自主权。 此处需要敲黑板啦!各位小伙伴在入职时或在职期间,如果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协商一致的,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避免用人单位过度行使自主经营权。 年中离职后,年终奖能主张吗?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参照双方约定、区分离职原因、考虑工作表现等。以下对约定了“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的员工不享有年终奖”作区分说明: 1.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可归责于劳动者的。比如因劳动者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该些情况导致的年中离职系由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2.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年中离职的,此系用人单位阻却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3.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不可归责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比如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再比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这些情况下,劳资双方均无主观意愿或过错,应根据履职时间、工作表现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此外,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将平时向劳动者发放的月工资截留部分,等年终时一并发放。这实际上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如果约定提前离职不予发放的,应被认定系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该部分年终奖。(作者:蔺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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