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4-17 05:50) 点击:59 |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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