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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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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31 05:04)     点击:37

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331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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