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等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24 03:53) 点击:49 |
公共场所等特殊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六号,电话1322492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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