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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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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07 06:26)     点击:36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李木子称与王晓感情破裂,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晓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少分。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木子向王晓给付存款30万元,李木子与王晓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李木子诉称,与王晓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晓及其父母经常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812月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晓辩称,同意离婚,但李木子所说的我及父母故意为难他不属实,实际上李木子的父母经常插手我们的婚后事宜,导致矛盾激化。认可双方自201812月起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少分。

庭上,王晓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系李木子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其中,李木子之母问李木子“你给我们转钱银行有记录吗?”,李木子答“给你们转的肯定有,但是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经法庭询问,李木子认可曾向其母亲转账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木子与王晓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木子向其母亲账户转账10万元,结合行车记录仪中李木子与其母对话“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可以认定李木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予以少分。经查明,李木子与王晓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李木子予以少分或不分。

如王晓在离婚诉讼后才取得行车记录仪录音这一个关键证据,其可以在发现该证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作者:史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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