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者精神疾病久治不愈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2-11 03:30) 点击:26 |
一方患者精神疾病久治不愈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基本案情]X女于2009年X月X日与A男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A男因患病回家,后入住重庆市XX精神病医院,后好转出院。出院后A男再次突发精神性疾病,随后在发病期间将其子一同投江,A男被他人获救,其子被溺水死亡。A男被X区公安以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委托重庆市XX司法鉴定中心,A男被鉴定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及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再被公安机关送入XX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事件发生后,X女曾三次起诉要求与A男要求离婚。在本案中,A男因身患者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后是否要求经予经济帮助? [法院判决结果]重庆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女先后三次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驳回了X女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加之A男发病期间导致其子溺水身亡,更严重伤害了X女的感情,以及在法院驳回起诉离婚后,A男的疾病经长期住院治疗久治不愈。法院判决X女与A男离婚,X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男支付经济帮助费X万元。 [律师评析]一方因身患者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后是否要求经予经济帮助。根据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尽管A男的行为造成了X女巨大的精神痛苦,但A男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生活能力,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其双方的收入情况,应当判决其支付A男的经济帮助费。 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