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夫妻状告计生部门胜诉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1-15 04:36) 点击:52 |
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夫妻状告计生部门胜诉 海口: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夫妻状告计生部门胜诉 樊X(化名)夫妇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女,后因孩子上学问题,樊x夫妇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遂将XX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美x区计生委)诉至X人民法院。 近日,X法院依法判决X计生委对樊x夫妇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X计生委对樊x夫妇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X法院向X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补办独生子女证被拒 樊x称,他和妻子于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X区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他与妻子均在深圳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无关于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之前,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时,X计生委从未曾向他们夫妻俩宣传过国家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X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证》的有关情况,所以一直未办理该证。 樊x说,他的女儿将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 2018年5月21日,樊X向X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X的信访事宜转送给X计生委。同日,X计生委向樊X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事宜。 樊X表示,他的女儿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美兰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女儿的受教育权。 2018年7月12日,樊X将X计生委诉至龙华区法院,请求确认X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X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X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被告:樊X从未提出办证申请 对此,美X计生委辩称,原告樊X从未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原告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宜,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1月7日,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了X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 对此,X区计生委还辩称,其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原告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X区计生委行为违法,责令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职权。原告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原告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其向被告提出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 2016年1月7日,X省卫计委于作出的X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该通知(下位法)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综上,X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区计生委对樊小川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X区计生委对樊X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以案释法 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工作关系公民权益保护、幸福家庭构建、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X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平安、和谐、繁荣、美好新X提供有力的人口政策支持。 判后X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X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X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8年12月29日,X法院向X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X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X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通知属于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该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X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建议X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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